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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对于说明书所要求的“清楚”,更侧重于要求从技术角度清楚解释技术方案如何实现。
在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
(2)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
解读上述两条的要求,简言之,即词清楚、以及逻辑清楚。
所谓词清楚,即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术语,若无规范性技术术语,则需采用已有规范性技术术语对自定义词汇进行逻辑清楚的解释,好配合举例说明。
所谓逻辑清楚,即需要符合人的认知习惯,从现有技术出发,逻辑连贯的解释专利申请提出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并清楚的阐述以技术手段取得技术效果的原因或原理。
上述规定为目的性的规定,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将出现如下现象的说明书确定为是“不清楚”的,无法实现的: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上述存在缺陷的现象是层层递进的,分别是:无手段描述——有手段描述但无法实现——手段可实现但不解决问题/多个手段中的一个不可实现/手段无实验数据支持(多用于化学领域)。
来源:知产人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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